http://liaoning.hteacher.net 2023-03-02 16:02 遼寧教師招聘 [您的教師考試網(wǎng)]
一、過錯責任原則含義
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責任的基本歸責原則,其對應的是無過錯原則,過錯責任原則的含義是:
第一、無過錯即無責任,如甲的油箱漏油,甲因小便走開未設警示標志,乙從此路過將煙頭扔于地面,導致起火燒毀甲車,乙因無過失對甲車的毀損不負責任。
第二、有多大過錯承擔多大責任,即過錯與責任相適應,如甲因與乙爭吵導致乙心臟病發(fā)作死亡,乙的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心臟病發(fā)作,甲與乙爭吵也存在相應過錯,是導致乙死亡的誘因,甲對乙的死亡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而非全部責任。
第三、過錯推定責任是過錯責任原則的運用。
二、過錯責任構成要件
凡是法律未規(guī)定適用無過錯原則的侵權案例,包括人身傷害案件和財產損害案件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。凡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案件,在責任構成上均包括行為、損害、因果關系和過錯,具體細分以下:
第一,行為是指侵害他人權益或合法利益的加害行為。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,前者如甲散布乙賣淫的謠言使乙的名譽受損,后者如施工隊路面施工時未設明顯標志致使乙駕車側翻坑中,導致車輛損失。承擔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應有違法性,行為不具有違法性的不承擔侵權責任,如警察在抓小偷過程中致使小偷的胳膊受傷,施救者在救助溺水者時致使溺水者的腿部受傷等。
第二,損害是指違法行為所導致的損害。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,能夠用貨幣來衡量的損害可稱為財產損害,不能用貨幣衡量的損害為非財產損害,主要指精神損害。區(qū)分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的意義在于責任方式的不同。
損害可分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,對于直接損害加害人應承擔侵權責任。對于間接損害,如甲誣陷乙為出臺小姐導致乙的父母精神痛苦,只有法律有規(guī)定的情況下才可要求加害人承擔責任。
損害也可分為實際損害和可得利益損害。對于實際損害加害人一般應子賠償,對于可得利益損害在某些情況下可依法不予賠償,如甲因超速行車與乙車相撞,造成乙車損壞并導致乙不能按時上班,被扣獎金200元,同時導致阻塞致使駕車行駛的丙丁等不能按時上班,被扣獎金若干。乙的損壞為實際損害,甲應賠償;乙被扣的獎金為可得利益,甲也應賠償。對于丙丁等得獎金損失,為純粹經濟損失,甲依法可不予賠償。
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,應是侵害合法權益的結果,應具有可補救性,即要求損害必須達到一定程度,如甲急匆匆趕路不慎將乙碰倒,使乙的衣服沾了些灰塵,則不構成損害;損害應具有確定性,僅具可能性的損失不為損害,如甲歌手報名參加青歌賽,賽前乙因交通肇事導致甲不能參加青歌賽,對于甲的報名費和治療費,乙應予賠償,但對于甲參賽可能獲得的獎金,乙不予賠償。
第三,因果關系是侵權人承擔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。因果關系可分為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,一果多因的情況下,主要原因者應承擔主要責任,次要原因者承擔次要責任;
因果關系可分為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,對于直接原因一般應承擔侵權責任,對于間接原因應根據(jù)具體情況進行分析,結合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決定責任承擔,如母親因孩子被車軋死受到精神損害并因此得病而死亡,對于母親的死亡行為人一般不應承擔責任。
因果關系通常情況下由受害人負證明責任,但有些情況下由行為人負證明責任,如因環(huán)境污染造成損害由污染人承擔證明責任。因共同危險致人損害,由實施危險行為人就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。因醫(yī)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,由醫(yī)療機構就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。
第四,過錯是過錯責任的核心構成要件。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,過失又可分為重大過失、具體過失和抽象過失。如酒后駕車致人受害就屬重大過失。施工者不慎將物件碰下砸傷行人就屬具體過失。中小學對未成年學生未盡管理、教育、保護的義務,致使學生在校期間受害就屬抽象過失。在侵權案件中,如果加客人和受害人均有過錯,適用過錯相抵原則,但在人身傷害案件中,加害人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,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時不減輕加害人責任(不適用財產損失案件),如甲、乙對罵,甲怒而將乙接傷,可減輕甲的賠償責任。反之,乙因玩笑傷甲,甲怒而將乙摟傷,不減輕甲的賠償責任。
一般情況下過錯的證明責任由受害人承擔,但是在有些情況下依法施行過錯推定。
三、以案析法過錯責任的適用
案例一:一小偷利用一樓住戶甲違規(guī)安裝的防盜網(wǎng),進入二樓住戶乙的室內,行竊過程中將乙打傷,對于乙的人身傷害賠償分析如下:
小偷行竊過程中將乙打傷表明小偷與乙受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,住戶甲違規(guī)安裝防盜網(wǎng)既非乙受傷的直接原因,也非乙受傷的誘因,故住戶甲對乙受傷不承擔責任。住戶甲
違規(guī)安裝防盜網(wǎng)違反了相應的行政法規(guī),應承擔恢復原狀的責任等相應行政處罰的責任,但與此人身傷害案件無關。
案例二:張某因病住院,醫(yī)生手術時誤將一腎臟摘除。張某向法院起訴,要求醫(yī)院賠償治療費用和精神損害撫慰金。法院審理期間,張某術后感染醫(yī)治無效死亡。關于張某死后的賠償問題分析如下:
醫(yī)院誤摘腎臟侵害了張某健康權,張某術后感染而亡,表明醫(yī)院對張某治療存在過錯,張某的死亡和醫(yī)院之間存在因果關系,醫(yī)院的不當治療行為侵害了張某的生命權。醫(yī)院的不當治療行為既構成違約又構成侵權,依據(jù)違約張某的繼承人有權繼承張某的醫(yī)療費賠償請求權。依據(jù)侵權張某的繼承人本不得繼承張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權,但因張某已向法院提起訴訟,張某的繼承人有權繼承,故其繼承人可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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