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ttp://liaoning.hteacher.net 2023-03-02 15:57 遼寧教師招聘 [您的教師考試網(wǎng)]
教師的天職是教書育人,同時,這份職業(yè)的基本要求就是能夠做到愛國守法,所以,對于一名人民教師而言,法律法規(guī)的知識也是必不可少的。在歷年的教師招聘考試中,教育法律法規(guī)的知識都是比較??嫉模?jīng)常以客觀題為主的形式出現(xiàn)。但是,由于考試中涉及到的法律比較多,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》等十幾部法律,所以,給各位考生的復習增加了復雜度,在這里小編簡單給大家介紹一下關于法律條文的一些出題方向,給大家的復習提供一些思路,希望能夠有所幫助。
1.時間、日期、數(shù)字類的信息
在法律法規(guī)的考查中,經(jīng)常會出題的一個角度就是關于時間、數(shù)字類的信息,如本法施行的時間、事件處理的時間等。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的實行時間是1995年、相關政府在處理教師申訴時應在30日內(nèi)、為增強學生體質(zhì)而大力開展“陽光體育運動”一小時、對教師實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員培訓等。
2.責任類型
在考試的過程中,也會考查關于違背法律的行為,如果違背法律應承擔的責任類型是什么。法律中的責任類型主要有以下幾個:
(1)刑事責任
在判斷此責任時,可根據(jù)一些關鍵詞進行,如“構成犯罪”、“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(chǎn)損失”等。例如,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教育法》第七十二條中,結伙斗毆、尋釁滋事,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破壞校舍及其他財產(chǎn)的,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本法第七十三條中,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,而不采取措施,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(chǎn)損失的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(2)行政責任
關于行政責任主要由兩種,分別是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。其中,行政處罰多是針對普通公民,而行政處分多是針對國家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。例如,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》第五十六條中,學校違反國家規(guī)定收取費用的,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;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;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》第六十五條中,生產(chǎn)、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、藥品、玩具、用具和游樂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(yè)標準,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標明注意事項的,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,依法給予行政處罰。
(3)民事責任
民事責任多涉及一些財產(chǎn)、侵權的表現(xiàn),而在法律條文中,民事責任較少。例如,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第七十二條中,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、場地的及其他財產(chǎn)的,依法承擔民事責任。
3.誰承擔責任
在考試過程中,也會有一些例子型的題目,根據(jù)例子判斷誰來承擔責任,這樣的題需要各位考生能夠知道什么情形學校應該承擔責任,而什么情形學校不用承擔責任。例如,在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》第九條中描述的就是學校應該承擔責任的情形,學校的校舍、場地、其他公共設施,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、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、設備不符合國家規(guī)定的標準,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;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,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,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(nèi)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等。還有在此法律第十三條中描述的是學校不承擔責任的情形,在學生自行上學、放學、返校、離校途中發(fā)生的;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(fā)生的;在放學后、節(jié)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,學生自行滯留學?;蛘咦孕械叫0l(fā)生的等。
4.具體法條
在考試中,也經(jīng)常會針對具體法條中的一些詞語等進行考查。例如,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》第二十二條中,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、業(yè)務水平、工作態(tài)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,出題人可能就會針對教師考核的內(nèi)容進行考查等。
以上就是在我們考試中經(jīng)常出現(xiàn)的一些出題方向,各位考生可以結合這些方向來復習法律相關的知識,大家對于這部分內(nèi)容無需背誦,更多的是能夠熟悉這部分的知識與題型。
最后,我們可以通過兩道題來感受以下法律的相關內(nèi)容。
1.新修訂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》實施時間為( )。
A.2006.9.1 B.2006.9.10 C.2007.9.1 D.2007.9.10
1.【答案】A。解析: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》,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,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,2006年9月1日起實施。
2.教師方某常給學生起侮辱性綽號,造成惡劣影響,對于方某的這種行為,所在學?;蚪處煈摮袚? )。
A.行政處分或解聘 B.行政警告或拘留
C.行政強制或拘留 D.行政處罰或解聘
2.【答案】A。解析: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》第三十七條【教師不當行為的處理】中,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所在學校、其他教育機構或 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:(一)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;(二)體罰學生,經(jīng)教育不改的;(三)品行不良、侮辱學生,影響惡劣的。教師有前款第(二)項、第(三)項所列情形之一,情節(jié)嚴重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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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云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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