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ttp://ningxia.hteacher.net 2024-02-26 15:51 寧夏教師資格證 [您的教師考試網(wǎng)]
二、教育法律法規(guī)
考點 1 《憲法》重點
(1)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有以下幾個方面:
①平等權;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,言論、出版、集會、結社、游行、示威的自由;③宗教信仰自由;④人身自由,人格尊嚴,住宅不受侵犯,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;⑤監(jiān)督權;⑥勞動的權利,勞動者休息的權利,退休人員生活保障的權利;⑦受教育權,進行科研、文藝創(chuàng)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;⑧婦女保護權。
(2)公民應履行的義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:
①遵守憲法和法律;②維護國家的統(tǒng)一和各民族的團結;③維護祖國的安全、榮譽和利益;④保守國家秘密,愛護公共財產(chǎn),遵守勞動紀律、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;⑤依法服兵役、納稅;⑥勞動和接受教育的義務;⑦贍養(yǎng)父母、教育子女和實行計劃生育等義務。
考點 2 《教育法》重點
第二十七條 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,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:
(一)有組織機構和章程;
(二)有合格的教師;
(三)有符合規(guī)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、設備等;
(四)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(wěn)定的經(jīng)費來源。
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,使用教育教學設施、設備、圖書資料;
(二)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獲得獎學金、貸學金、助學金;
(三)在學業(yè)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,完成規(guī)定的學業(yè)后獲得相應的學業(yè)證書、學位證書;
(四)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,對學校、教師侵犯其人身權、財產(chǎn)權等合法權益,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;
(五)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權利。
第七十二條 結伙斗毆、尋釁滋事,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、場地及其他財產(chǎn)的,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 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、場地及其他財產(chǎn)的,依法承擔民事責任。
考點 3 《義務教育法》重點
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(fā)展,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,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,班級分為重點班和非重點班。
第三十一條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。 民族地區(qū)和邊遠貧困地區(qū)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(qū)補助津貼。
第五十六條 學校違反國家規(guī)定收取費用的,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;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。
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,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;有違法所得的,沒收違法所得;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。
考點 4 《教師法》重點第
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進行教育教學活動,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;
(二)從事科學研究、學術交流,參加專業(yè)的學術團體,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(fā)表意見;
(三)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(fā)展,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(yè)成績;
(四)按時獲取工資報酬,享受國家規(guī)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;
(五)對學校教育教學、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,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,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;
(六)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。
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,不能取得教師資格;已經(jīng)取得教師資格的,喪失教師資格。
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所在學校、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:
(一)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;
(二)體罰學生,經(jīng)教育不改的;
(三)品行不良、侮辱學生,影響惡劣的。
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?;蛘咂渌逃龣C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,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,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,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,作出處理。 教師認為當?shù)厝嗣裾嘘P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(jù)本法規(guī)定享有的權利的,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,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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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寧夏分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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