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ttp://neimenggu.hteacher.net 2023-09-22 17:17 內蒙古教師招聘 [您的教師考試網]
學生的權利
(一)受教育的權利以及對權利的保護
1.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。公民不分民族、種族、性別、職業(yè)、財產狀況、宗教信仰等,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。
2.凡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、少年,不分性別、民族、種族、家庭財產狀況、宗教信仰等,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,并履行受教育的義務。
3.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、少年入學,幫助解決適齡兒童、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困難,采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、少年輟學。
4.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適齡兒童、少年。
5.父母或者其他監(jiān)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,必須使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,不得使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。
6.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的權利,關心、愛護學生,對品行有缺點,學習困難學生,應當耐心教育、幫助、不得歧視,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(guī)定開除未成年學生。
7.受教育者的權利
(1)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,使用教育教學設施、設備、圖書資料;
(2)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獲得獎學金、貸學金、助學金;
(3)在學業(yè)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,完成規(guī)定的學業(yè)后獲得相應的學業(yè)證書、學位證書;
(4)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,對學校、教師侵犯其人身權、財產權等合法權益,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;
(5)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權利。
(二)受教育者的義務
(1)遵守法律、法規(guī);
(2)遵守學生行為規(guī)范,尊敬師長,養(yǎng)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;
(3)努力學習,完成規(guī)定的學習任務;
(4)遵守所在學?;蛘咂渌逃龣C構的管理制度。
(三)其他權利
1.教師應當尊重學生人格、不得歧視學生,不得實施體罰、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。
2.學校、幼兒園、托兒所得教職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,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、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。
3.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、幼兒園、托兒所的教室、寢室、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、飲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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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云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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